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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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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 09:3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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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稿(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相对原《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新条例增加了31条,全面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查处程序,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强化了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监管。主要亮点如下:
" ]# t+ ?1 P5 r/ G% `6 Q; L  一、强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预防监控" q2 K# O6 ~- j( Y0 G9 w! M0 E5 t9 @( \% ?
  条例设立了劳动保障监察预警监控专章,多方位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预防监管。' S3 R: q$ l# Q" P9 q3 t, ^! m3 J" |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并保存各项用工管理台账) s; V4 [5 o5 m* z
  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工时、工资等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各种用工信息,并至少保存两年,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应当至少保存至劳动者离职后两年。同时,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0 D( `# r- I4 n
  建立用人单位用工守法诚信档案制度及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
% H& U! \. x# f7 Q% ?1 u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X& i4 I! m! X  `; g
  对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姓名、基本违法事实、处理结果等。”
  S, z. B1 J$ D) d6 _' r. M  对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记录的用人单位实行重点监控; O! j* h' V. \) G4 Y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记录的用人单位实行重点监控,加强日常监管,增加检查频次。”
3 s$ k: C9 m" T5 s7 p/ ~6 P3 b  用人单位三年内曾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将影响其承接投资和参加政府采购
; H5 C2 q9 c- l3 L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承接投资、参加政府采购等申请时,应当将用人单位三年内是否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记录作为参考。”; N" g5 t/ u. {9 g
  用人单位违法信息将录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c# s3 T# Y& q# e" P8 k, T* K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依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由其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人单位违法信息将作为银行审办信贷业务的重要依据,今后有欠薪的用人单位将很难获得银行贷款。4 w( i# L) f; j
  二、劳动者维权更有保障# x- D  h- b4 K0 Q& h# s- Y! P7 J- e
  条例着力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等权益,多项举措方便劳动者更快更好维权。
; w$ ?$ o$ o, N+ b0 i  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罚款及其他任意扣减工资行为
" s9 B& {" j- Z, v% B& m  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Z, l( \& O, D; v. n' ]8 {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4 }* |9 U* H* A! U8 @, @5 e1 J# P  劳动者举报投诉更加便利快捷6 Q/ P9 X$ |/ C! Y$ e# ?. |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用人单位设立的劳动保障宣传设施、举报投诉信箱,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不得涂污、损毁或者遮盖。”方便劳动者在劳动场所获知举报投诉渠道途径。
. l" [+ i9 i8 u" g: A5 C  大幅度缩短劳动保障办案时限4 h# I1 c( r& c: b+ g* L) W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相比国家规定的办案期限,缩短了30个工作日,办案效率提高将近一倍。
8 \( c, S3 j4 v) F/ @  建立行政调解制度,使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等得到更快更好救济& j0 u7 o2 y* W; O; X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金钱给付等投诉案件,可以依一方当事人申请并经对方同意后,组织双方调解。
/ V1 d2 H. f. U; J. u; L: F  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全部履行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对用人单位的处罚。( K% d, E, F1 M7 _
  调解达成一致意见但未当场全部履行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审查确认后出具仲裁调解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对用人单位的处罚。”
7 c2 y2 U2 X: R' W' v9 v& G  三、加大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i& y4 J' g* ?+ [
  条例对用人单位拒不配合监察执法、重复违法等行为加大了法律责任,加大了用人单位欠薪逃匿的查处打击力度,对涉嫌犯罪案件规定了移送制度。
% e" L6 F4 b- T6 ~  涉嫌欠薪逃匿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将被新闻媒体和网络曝光并将受到处罚' ^2 z. K: U2 u2 K' Q! i8 c: a
  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用电话、书面或者张贴公告,以及其他可以确认收悉的方式,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当地新闻媒体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用人单位名称、涉嫌欠薪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基本信息,公告通知其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2 c+ l5 O2 y8 f& \& E% w! U# t% w
  同时,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M( }% D8 w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涉嫌犯罪行为将移送司法机关) Y2 F5 g! J( }1 F
  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发现违法案件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等情形,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5 N8 m$ ^5 e: i: v9 L& z1 Z5 }
  用人单位重复违法的将被从重处罚2 w# W' G* n& P  v$ K
  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在一年内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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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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